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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复印件写“与原件相符”并加签名)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办理流程】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转相关部门办理。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