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时发现,某电子有限公司分别为两位高管支付MBA培训费35800元和49800元,取得的票据为高管个人抬头,未计入员工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检查人员要求企业将上述费用计入高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人分别补缴个人所得税8319.8元、12185元,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税务分析】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同时,文件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检查人员提醒:企业注重对员工技能及综合素质提高的同时,应区分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学历、学位教育,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其中,属于上述317号文件列举的,且取得企业抬头的票据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计入员工个人收入;而员工个人自己参加MBA等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应计入员工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