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