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关注可能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政策改变了限制条件,应引起纳税人注意。
条件范围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应按《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05年)》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是属于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小型企业标准是: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区 别,预缴时两项指标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汇算清缴时两项指标按加权平均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 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 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优惠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 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 纳税申报。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纳税申报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2013年5月底之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应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 号)和财税〔2011〕1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 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 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减免所得税额”内,即暂按20%的税 率预缴企业所得税。2.年度申报。小微企业进行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 的,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的 小型微利企业”当中。同样,“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含)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 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享受优惠备案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备案,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 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备案申请报告;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企 业职工名册;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 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事项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应注意: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 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2.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 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明确,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 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4.上年度认 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分支机构在本年度各期的预缴申报中,作零申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