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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税惠的尴尬—纳税人不买账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4月08日 10:57    阅读:105

  

学会全盘账

 

     笔者作为一名税务人员,经常接触到基层一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在近期组织的针对就业创业税收优惠的专项调研中,却听到征纳双方不同的心声,让我唏嘘不已。

  调研中发现,在当下实体经济持续低迷、就业压力大、中小企业融资仍难有效缓解形势下,国家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继续给予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和吸纳重点群体的企业一定期限内减征税款的优惠。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鼓励全民创业、万众创新和提升企业吸纳特殊群体就业的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通过笔者对相关政策执行的了解看,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务机关服务过度、纳税人漠不关心,一头热来一头凉的怪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分析其中的原因,又不能不让我们唏嘘不已。使我们不得不思考:纳税人为什么对这项优惠措施不感冒?

  要搞清原因,还是要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财税〔2014〕39号文谈起。该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群体(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目前,各地执行的上限一般为9600元。

  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上浮50%)。目前,各地执行的上限一般为5200元(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600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的规定,上述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2014年之前为审批)。其中:

  (一)个人就业优惠,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2015年后为《就业创业登记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吸纳就业优惠,应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证件,除退出现役士兵外,均需要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而且需要特别注意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如享受相应优惠必须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个人就业并未明确个人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合以上内容,不难发现,无论是个人还是吸纳就业的企业,如享受定额减税优惠,除向人社部门申请外,还要在享受优惠的当月持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优惠。通过与纳税人座谈了解,纳税人普遍认为就业创业优惠存在以下问题,没有享受优惠的冲动。

  一是减免手续繁琐。与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的“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相比,后者在操作上更简便易行。即:小微企业或个体不达起征点纳税人仅需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不需要办理任何备案手续,即可享受自行申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而享受就业政策优惠则必须先向人社部门申请相应证件,然后还要在享受优惠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还要在人员变化次月重新备案。两者相比,孰繁孰简,一目了然。

  二是减免减免税额有限,而且附加限制条件。按照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以纳税人月营业额3万元为例,经换算全年收入为36万元,按照3%(5%)的税率测算全年可暂免征营业税10800元(18000元)。而就业创业优惠个人减征税额是三年内每年不超过9600元,企业减税是三年内吸纳人员每年每人不超过5200元(退役士兵为6000元)。而且,企业还必须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对于个人特别是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而言,选择“普惠制”的营业税暂免征优惠要比享受自主就业减税优惠要给力的多。而对于企业而言,特别是小微企业而言,吸纳一名人员只减税最多到6000元,而要支付的人工成本和社会保险则至少为减税额的5到6倍。如何优惠,纳税人如何选择,一目了然。

  上述原因,是纳税人不愿办理减免备案的重要原因。即使税务机关如何宣传,对于这一部分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他是无论如何也不会舍易求难办理减免税。基于以上原因,建议进一步改进就业创业优惠管理方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就业优惠办理程序。主要是取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改为享受优惠的当月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应参照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的模式,在纳税人网上申报时为其提供优惠申报模块,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同时,人社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要通过信息实时传递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及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信息,纳税人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加强减免税管理。

  二是取消减免税限制性条件。主要是扩大吸纳就业的范围,将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扩展为全行业(企业类和个体类),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可以享受此优惠。同时,建议取消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因为,现实工作实践中企业未给全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比皆是,即便是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中,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判断的条件,也未提必须为全体职工按规定缴纳保险。而其他的税收优惠,也并未将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限制性条件。而且即便在财税〔2014〕39号文中,对个人自主创业的也未明确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进一步加大优惠幅度。主要是将个人年减征限额由9600元、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年减征限额由5200(或6000)元调整为一个合理区间,至少不应低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的额度10800元或18000元。

  四是处理好就业创业优惠与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营业税优惠的交叉关系,建议引入“免征额”的概念,从而使享受就业创业优惠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双份红利。从前面分析看出,对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4〕39号文件的就业优惠政策,也可以适用财税〔2014〕71号文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超过3万元后,因无法享受71号文件优惠而变为全额征税,但可以享受39号文件的优惠。但这里就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在纳税人营业额临界点靠上部分,当这一部分增长的营业额是由被吸纳人员直接创造的,那么将会直接导致企业税负的直线上升。例如:企业吸纳1名人员,每月导致直接增加收入1元,则全年营业额为360012元。此时,企业全应纳营业税为10800.36(或18000.36元),扣减减征限额5200元(或6000元),其最终应纳营业税最少为4800.36元。与全年营业额为360000元(每月均为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相比,其绝对税负和相对税负都将导致绝对上升。因此,建议对享受就业创业优惠纳税人引入“免征额”概念,即当这部分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时,仅就超过3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使得这部分纳税人既可以享受到营业税暂免征税优惠,又可享受到就业创业优惠。这样不但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税负,而且可以大大提升纳税人吸纳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在政策导向上激励纳税人多吸纳就业人员,避免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成为鸡肋。

  另外,税务机关还要转变观念,要从一味要求纳税人享受优惠的观念向辅导纳税人自行享受优惠的观念转变。在工作中要注意倾听纳税人的呼声,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同时,纳税服务还不能任性,不能以政治任务为由强迫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毕竟享受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而并非是纳税人的一项义务。纳税人有权利根据自身的情况自愿选择享受,还是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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