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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内财务主体理论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9月30日 11:14    阅读:97

  

会计新手10天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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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言

  财务主体的确定,将直接影响着财务行为。正如郭复初教授(1997)论述中认为的那样,“如不论其主体,财务必然在经济运行中迷失方向,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这就如同谈会计而不论其主体一样,会造成会计范围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可见财务主体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确定的财务主体不同,对财务行为的影响的差异是很大的,财务行为不同,对企业价值,股东财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差异将是巨大的。

  本文在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认为财务主体应该是所有者的一元主体论,在此前提下,所有者不同,企业财务主体也就有所区别,包括股份公司的所有者,独资及合伙企业的所有者,非企业单位,以及家庭财富的所有者。

  2、财务主体理论观点分析

  2.1 财务主体一元论观点

  (1)企业是唯一的财务主体。

  财务主体一元论观点的支持者大多数都是从财权与产权区分的角度,认为公司财权具有独立性与完整性;从资本要素与其他要素的关系角度分析资本要素的不可分离性,认为企业财务主体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尽管研究角度不同,但都认为企业财务主体具有一元性属性,即企业是唯一的财务主体。

  (2)动态的财务主体观。

  这一观点认为,财务主体只能在企业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相机界定,目前支持者尚不多。对其进行详细论述的是杨君伟同志。在其《动态的财务主体观》(2002)一文中,他认为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是现代企业财务主体,所有者的功能在于选择和激励经营者,而这不属于企业财务范畴。在非常态下,所有者可能成为企业财务主体。他认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不可能同时成为财务主体。

  (3)所有者是真正的财务主体。

  这一观点目前在文献中只发现一篇文章陈述这样的观点,学术争论似乎还未针对其进行,它的主要论据是MBO模式下对管理层对所有权的争夺。

  作者王岚等针对MBO特点及其给企业产权理论带来的冲击(即经营者向所有者回归,最终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统一),认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以及所有者最终对经营者的权利控制和奖惩说明经营者阶层没有资格成为一个财务主体,作者认为真正的财务主体毕竟是所有者。

  2.2 二元论

  二元论的支持者,大都从财权分割的角度,认为财务主体具有并列属性,所有者与经营者都是企业财务主体,各自有不同的财务目标,并不赞成财务主体的一元性和多元性。

  (1)所有者财务主体和经营者财务主体。

  干胜道教授在其《论财权分割与财务主体二元性》2006一文中针对王跃武博士《论财务主体一元性与财务主体多元性》(2005)的企业财务主体的一元观点提出商榷意见。他认为企业是一个契约的结合体,它本身不能成为产权主体,也不可能是财务主体,能成为财务主体的只能是对企业投入要素的签约人,且这一签约人必须是掌握企业财务控制权(财权)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杨君伟同志在其《动态的财务主体观》(2002)认为所有者财务主体和经营者财务主体是动态而不是并列存在的,而在新准则颁布后他的《二元财务主体下的财权动态安排》(2007)又转而支持财务主体二元论,他是从批判多元财务主体观的角度得出的这一结论,但对其02年的动态财务主体观和现在的二元财务主体观之间的不一致和矛盾性并无做出解释。

  (2)主导性财务主体和从属性财务主体。

  《企业财务主体的主导性与从属性分析》(程宏伟,2003),《财务决策与企业财务主体属性分析》(张爱民,2007)两篇文章中,作者都支持将财务主体二元为主导性和从属性财务主体。作者都认为财务决策能力配置反映财务主体的主导性与从属性,因此在财务资源战略性配置中发挥作用的属于主导性财务主体,而在战术性财务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的则属于从属性财务主体;财务决策权力配置也反映财务主体的主导性与从属性,因此财务集中决策权与财务分散决策权的协调是财务资源有效配置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财务主体具有主导性与从属性的直观反映。

  (3)原始财务主体和法人财务主体。

  《基于财权概念的企业财务主体二层次划分》(2006)一文中,作者卿太祥和余洋从现代产权理论及财权概念出发,提出了财务主体划分为原始财务主体和法人财务主体的二元观点。其中原始财务主体包括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和劳动者,前两者主要是物质资本的投入者,后两者主要是人力资本的投入者,法人财务主体即企业自身。

  (4)股份制公司本身和公司所有者集团或股东集团。

  针对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股份制公司,刘贵生博士在其《论产权结构与财务主体》一文中基于“财务本质上是一种分配活动。财务主体是财务分配的主体,财务分配主体是掌握财务分配权的主体”这一论据展开分析,认为股份制公司中,企业产权主要是指相对于财产所有权而独立存在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股份制公司本身成为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亦成为财务分配的主体。但另一方面,不管股份制公司财产所有权权能如何分离,所有者的权益是必须得到保护的,公司所有者仍然掌握着部分财务分配权。因此,公司所有者集团或股东集团构成股份制公司财务分配的另一财务主体。

  2.3 多元财务主体理论

  多元化观点大都从财务环境与财务关系角度,将财务环境视为客体,认为企业是财务主体,同时,把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作为财务主体,认为企业是多元化的财务主体的组合。

  多元财务主体观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从财权的纵向角度划分,将财务主体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和财务经理(汤谷良,1997);一种观点从财权的横向角度划分,将财务主体分为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等(张兆国,2005)。多元论观点的缺点,即“相互博弈的成本太高”,在某种程度上大都遭到了一元论或二元论的批判。

  3、评价

  企业财务主体论的评价,本文支持二元论对其进行的批判,即企业都只是一系列合约有机联结的虚构之物,并无自身的目标,只有签约人才有自己明确的目标,现代企业并不能成为财务主体。

  动态财务主体观,将财务主体的确定划分为正常经营情况下和非常情况下两种状态,似乎言之有理,但殊不知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为实现剩余索取的最大化,总是拥有最终控制权,且这一最终控制并不随企业生产经营业绩的好坏而改变。动态财务主体观的作者在2007年也改变了他的观点,可能有这方面的理由。

  而针对二元论的财务主体观点,本文认为既然大多数学者都赞成企业的最终控制权都在所有者身上,那么即使企业经营变差,所有者似乎都可以通过解聘经营者或者选择破产清算来解散企业,这完全可以由所有者来完成,在现代企业中,所有者雇佣经营者,愿望是其更好地实现自己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而对经营者而言,所有者对其是支付报酬和允许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在职消费,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财务主体的范围,因为成为财务主体,必定要为其价值最大化努力,经营者成为财务主体,可能会造成其对所有者财富的攫取。因此本文也不支持二元论的观点。

  4、结论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综述分析与评价,本文认为所有者财务主体一元论最能够反应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要求,对于古典企业,譬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都适用。本文认为王岚对MBO特殊模式下得出的结论可以得到一般化的推广,在所有的企业中,最终控制权都是归所有者拥有的,雇佣经营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企业价值或者说是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一种手段而已,毕竟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并不全都同时具备人力资本。

  所有者财务主体一元化的前提下,也可以实现财务主体的多元化。本文认为,可以区别不同的所有者,级别不同,财务主体的概念也就不同。股份公司的财务主体当然就是所有的股东,不管是国家股东,机构股东还社会小股东,都是一个财务主体,经营者必须为其服务,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可以通过公司绩效和长期规划评价进行衡量,对好的经营者采取激励的方式,对不好的则要解聘,违反相关规定的还要让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而言,情况相对更简单,经营者即所有者,二者合为一体,所有者作为经营者经营自己的企业。目的无非还是回归到使自己的资本不断积累,财富增加;对于非企业单位,像政府行政组织,其资产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家是全民所有的,这可以从反方面解释,实现的是行政成本最低化。这一财务主体理论,同样适用于家庭理财,实现家庭财富的向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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