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 应纳税额 :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现举例如下:
某市一家汽车轮胎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度相关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汽车轮胎7000个.每个不含税售价0.2万元,支付销售汽车轮胎运输费用30万元,保险费用和装卸费用16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2)销售汽车轮胎400个给本公司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40万元
(3)将仓库对外出租取得收人100万元,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l0万元
(4)发生其他销售费用384万元,其中广告费用17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114万元;
(5)发生管理费用214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l4万元、技术开发费80万元、10万元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资本化)摊销为2009年底已形成的无形资产价值的年摊销额
(6)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3.4万元,合同违约金支出ll.7万元;(7)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税金60.69万元;
(8)12月份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为85万元;
(9)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l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从A国分回税后利润230万元。
(注:支付的运费均已取得相应的运费发票)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营业)成本是( )万元。
A.710 B.750 C. 700 D.740
2.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费用是( )万元。
A.237 B.280.9 C .203 D.380.9
3.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管理费用是( )万元。
A.214 B.207.9 C. 237.9 D. 257.9
4.2010年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是( )万元。
A.100.41 B.245.41 C.205.51 D.200.41
5.2010年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是( )万元。
A.0 B. 5 C. 15 D.25
6.2010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
A.21.06 B.55.10 C.41.60 D.46.60
答案:
1.B
销售(营业)成本
=(400+7000)×(40÷400)+10=750(万元)
2.D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00+7000)X 0.2+100]×l5%=237(万元)
实际发生l70+114=284(万元)。税前可以扣除237万元。
应扣除的销售费用=30×(1—7%)+16+384—284+237=380.9(万元)
3.B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00+7000)×0.2+100]×5‰=7.9(万元)<14×60%=8.4(万元),准予扣除7.9万元。
应扣除的管理费用=214—14+7.9=207.9(万元)
4.A
】营业外支出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和违约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所以可以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23.4+11.7=35.1(万元)
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50%+10×50%=45(万元)
境内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400+7000)×0.2+100—750—380.9—207.9— 60.69—35.1一45=100.4l(万元)
5.B
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200X20%+100X30%=70(万元),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70=5(万元)
6.A
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可以抵免额=85X10%=8.5(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41×25%+5—8.5=2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