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份,税务机关稽查局在对某化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其他应收款账簿中,有笔股东借款74万元一直挂账,到该年年底尚未归还。经调查核实,该笔其他应收款为股东借款用于支付子女出国留学费用。最终,稽查部门认定对于股东的74万元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8万元,对企业处以未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计7.4万元。
税法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企业的股东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