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老政策,新申报表专门设置了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详细列明了研发费用的构成。如上所述,企业只需将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填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那么在税务机关的审核中就会通过。如企业将差旅费填入“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中,在报表审核中就会被认为无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抽查的方法才能发现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大的风险就是超范围加计扣除,如将实验室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交通费、专业期刊订阅费等加计扣除。老生常谈的就不再重复了,笔者认为,今年关注的重点应结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既可以加速折旧,也可以加计扣除,两种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企业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加速折旧才能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只是在税收上加速折旧而会计上没有加速折旧,则不能加计扣除;二是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虽然可以加速折旧,但由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不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因此不能加计扣除。企业切不可被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冲昏头脑。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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