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意见稿明确“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全程参与了意见稿的修订与讨论,他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修订草案今年内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如顺利通过,新“税收征管法”有望在2016年正式实施。刘剑文建议修改草案,降低有关税款争议预缴的保证金金额。
诉讼门槛:不用提前缴税 即可申请复议
刘剑文认为,除了个人税号这个形式外,应更多关注此次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实质条款的设计。
对于税收征管法草案刘剑文表示还有改进的空间。刘剑文提出,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26条,对于涉及税款的争议,当事人申请复议时,无需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足额担保。这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相比,是很大的进步。
同时,意见稿第126条规定,对于涉及到税款的争议,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要求当事人必须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才能向法院起诉,被舆论戏称为“花钱买诉权”,对一部分实在无力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刘剑文表示,“况且,行政诉讼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限制当事人诉权不符合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四中全会所要求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的实现。”
鉴于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纳税的担心,刘剑文认为,可以考虑采纳折中方案。如果当事人能预缴相当于税款20%的金额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则允许其在复议决定做出后仍不服时向法院起诉。
纳税人权益:建议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
刘剑文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防止公权力机关随意侵犯纳税人权益。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时,必须首先假定纳税人是诚信纳税人,推定纳税人在处理纳税事宜时是诚实的,并且承认纳税人所说的情况属实以及所递交的资料是完整和准确的,没有充足证据,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进行无端怀疑。
“诚实纳税推定权”应与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类似。
此外,还要落实纳税信息的保密权。刘剑文说,税收征管法涉及社会信息管理问题,征求意见稿虽然也对纳税信息保密做出相应规定,但还应细化。
他建议制定专门条款,对信息保密对象、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涉密信息公开的条件、保密准则的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享有特权等都做出规定。
明确在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纳税人信息一旦泄露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谁来承担,从而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立法宗旨:不应是“保护国家税收”
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个法名,刘剑文认为,其中管理二字更多体现的是浓厚的部门立法色彩。
现在中央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用治理代替管理,如果还把一个法定义为管理法的话,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需要。“只有去掉管理二字才能体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平等合作的理念。”刘剑文说。
另外,立法宗旨也要做出相应修改。这次征求意见稿里明确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税收的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刘剑文认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应成为立法宗旨,它是纳税遵从和规范执法的结果,而不是启动税收程序的出发点。否则,所有程序都应该向税务机关倾斜。
不过,为平衡二者的关系,可以增加“促进纳税遵从”的表达。
刘剑文建议将草案的立法宗旨改成:“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遵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名词解释
个人税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像身份证号一样的检索功能,可以将公民在各个领域的信息串联起来。纳税人可以更加清晰、直观地看到自己的各项缴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