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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或明年实施 个人税号与民众关系有多大

来源:多练会计  2017年04月06日 15:52    阅读: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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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社保、买房子、炒股票……请先提供您的税号,家庭计征个税、开征房产税、破题遗产税……先要人人有税号。2月3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结束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告诉我们,个人税号时代渐行渐近。

  个人税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像身份证号一样的检索功能,可以将公民在各个领域的信息串联起来。纳税人可以更加清晰、直观地看到自己的各项缴税记录。意见稿明确“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全程参与了意见稿的修订与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透露,修订草案今年内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如顺利通过,新《税收征管法》有望在2016年正式实施。刘剑文建议修改草案,降低有关税款争议预缴的保证金金额。

  ●个人税号有什么用

  今后涉及合同协议 都要提供个人税号

  个人税号,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谓历史悠久,其使用的频繁程度甚至超过身份证号。随着我国个人税号时代到来,这小小的号码又将会怎样渗透我们的日常生活?

  国家将为每个人编制一个具有唯一性的税号,这个税号终身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即使有一天姓名更改了,税号也不会改变。这不禁让人想起富兰克林的那句名言,世上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死亡和纳税。

  是的,买车需要缴纳车购税,买房需要缴纳契税,炒股需要缴纳印花税……每个人都不会生活在真空中,什么都不做,所以每个人都会纳税,每个人都会有税号,不会有例外。

  个人税号,很有可能就是身份证号,或是在身份证号基础上编制的,而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身份证号与社会保障号是一样的,今年,社会保障制度并轨后,每个人都会有一个社会保障号,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将有一个“三合一”的号。

  税号和社会保障号合一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也许很多人会觉得这是出于好记的原因,但还有很深刻的一层含义,这象征着因为你向政府纳税,所以政府向你提供社会保障的逻辑关系。

  “请提供你的税号”,这句话我们将会经常听到,比如每个月缴纳社保费、退休后领取社保费的时候,如果是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就会代为提供;再比如向政府部门登记自己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时候。

  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只要涉及合同、协议都会要求提供个人税号,买卖、租赁房屋中需要提供;炒股票、买保险时需要提供;银行也会在每笔大额转账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账户人的个人税号。

  每个人都有了税号 还贷赡养人口等因素才能纳入抵扣

  我国提出建立个人税号至少可以追溯到10年前。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谈及个税改革时提出,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

  个人税号与个税改革常被同时提及。2015年,在提出建立个人税号制度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在2015年的改革清单中列出,要抓紧推进个税改革,研究提出改革方案。

  个税改革的目标是“综合计征”,十分专业的术语。举例来说明,一边是很多筐,里面分别装着个人的工资收入、股票收入、租房收入等,这些收入用不同的税率计征个税,结果就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交的税差不多;一边是一个大筐,把所有的收入放到里面用统一的税率计征个税,低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后者就是“综合计征”。

  个人税号实际就是那个大筐。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有了这个税号,每个人的纳税信息才能归集到一块,不再是碎片化的,才可以综合计算一个人、一个家庭的收入情况与税率水平,才能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未来我国个税会考虑家庭负担情况,如将赡养人口、房屋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体现公平;部分所得项目,如股息、分红等隐性收入将实行综合计税,并优化税率结构。

  从种种迹象预见,2015年,沉寂多年的个税改革将会有动作,而个人税号是实现这一改革必须的技术条件,这二者必须同步推进。

  事实上,不仅个税改革,包括房地产税改革,包括开征遗产税,这些与我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直接税改革,都需要个人税号制度的建立作为基础,只有能够掌握个人税号中的个人交易、收入、财产信息等,才能消除征税漏洞,实现公平征税。

  诚信纳税是征信体系基本考量 良好纳税记录是一笔信用财富

  个人税号,实际就是为每个人一生的纳税行为建立一个档案,将个人的各种纳税行为集结在税号之下。

  在全程参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与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看来,个人税号,表面只是一个小小的号码,其背后是捆绑在上面的纳税信息,再背后其实就是社会征信体系。

  身份证号、个人税号、社会保障号是否三号合一并非核心问题,真正重要的是其背后的制度和信息是否深度共通。

  纳税信息能否与每个人的身份信息、银行信息、不动产信息等实现共享,能否打通部门的壁垒,实现各个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消灭信息“孤岛”,这是建立个人税号制度的核心,也是建立全社会征信系统的核心。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整个社会征信体系中,诚信纳税是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考量,一个人有一次纳税不良记录,就会在出入境、银行贷款等方面“寸步难行”,而拥有良好的纳税记录,将会是一笔非常宝贵的信用财富,助力个人的“一路畅通”。

  在个人税号的频繁使用中,“我是纳税人”的意识将不断被激活,个人“税感”将不断保持。那么,作为纳税人,就会越来越多地思考我缴的税是不是跟享受的社会服务对应,就会越来越多地监督政府究竟怎么去花钱,这也要求政府的透明公开,这也是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一个税号捆绑了很多,也将牵动很多。税收,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每个人的钱袋子,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法定也好,税负公平也好,都需要人人关心税的氛围,而个人税号时代的到来也将让我们充分了解自己的“税上人生”。

  ●《税收征管法》怎么修订

  诉讼门槛 不用提前缴税即可申请复议

  刘剑文认为,除了个人税号这个形式外,应更多关注此次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实质条款的设计。

  对于税收征管法草案,刘剑文表示还有改进的空间。刘剑文提出,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26条,对于涉及税款的争议,当事人申请复议时,无需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足额担保。这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相比,是很大的进步。

  同时,意见稿第126条规定,对于涉及到税款的争议,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要求当事人必须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才能向法院起诉,被舆论戏称为“花钱买诉权”,对一部分实在无力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刘剑文表示,“况且,行政诉讼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限制当事人诉权不符合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四中全会所要求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的实现。”

  鉴于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纳税的担心,刘剑文认为,可以考虑采纳折中方案。如果当事人能预缴相当于税款20%的金额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则允许其在复议决定做出后仍不服时向法院起诉。

  纳税人权益 建议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

  刘剑文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防止公权力机关随意侵犯纳税人权益。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时,必须首先假定纳税人是诚信纳税人,推定纳税人在处理纳税事宜时是诚实的,并且承认纳税人所说的情况属实以及所递交的资料是完整和准确的,没有充足证据,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进行无端怀疑。

  “诚实纳税推定权”应与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类似。

  此外,还要落实纳税信息的保密权。刘剑文说,税收征管法涉及社会信息管理问题,征求意见稿虽然也对纳税信息保密做出相应规定,但还应细化。

  他建议制定专门条款,对信息保密对象、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涉密信息公开的条件、保密准则的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享有特权等都做出规定。

  明确在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纳税人信息一旦泄露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谁来承担,从而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立法宗旨 不应是“保护国家税收”

  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个法名,刘剑文认为,其中“管理”二字更多体现的是浓厚的部门立法色彩。

  现在中央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用治理代替管理,如果还把一个法定义为管理法的话,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需要。“只有去掉管理二字才能体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平等合作的理念。”刘剑文说。

  另外,立法宗旨也要做出相应修改。这次征求意见稿里明确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税收的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刘剑文认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应成为立法宗旨,它是纳税遵从和规范执法的结果,而不是启动税收程序的出发点。否则,所有程序都应该向税务机关倾斜。

  不过,为平衡二者的关系,可以增加“促进纳税遵从”的表达。

  刘剑文建议将草案的立法宗旨改成:“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遵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评论

  个人税号:以义务收据为权利筑基

  日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结束意见征求。这份内容丰富的意见稿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这意味着自然人将拥有唯一且终身不变的“个人税号”。

  仅改革征税方式,加之未来或开征房产税等,有形中会增加“个人税号”上的税种和负担,于是,综合计征就要提上改革日程。相较于目前的按个人分不同收入征税,按家庭综合计征个税是相对公平与科学的。但是,“个人税号”中不只有个税,还可能有其他如消费税、增值税,以及未来的房产税等。推动了个税征收越来越公平,并不代表着自然人的整体税负就会降低。在此,“个人税号+直接税”的模式,就会产生一张“税负清单”,从而为考量民众税赋负担以及或有的结构性减税,提供参考和依据。

  义务与权利,从来都是一种契约关系。“个人税号+直接税”所催生出的纳税清单,即可以视为一张义务收据。在强调纳税主体的变革过程中,这张义务收据就需要权利的赋予来兑现——政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教育、卫生、社保、治安等等公共服务,纳税人为此纳税,从而完成义务与权利的契约关系。这注定是一个社会累进和权利增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税收“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的概念,都需要更加清晰起来。从这个意义上,“个人税号”的开启,便意味着以义务收据为权利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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