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一般为6个月,到期后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应在辅导期最后一个月完成申报后,向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 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每次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领购量最多不得超过25份,发票不够增加数量的应先依据上一次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 ,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此预缴税款在次月申报时一定要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的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否则当月和以后月份,将无法使用此预缴来抵缴税款。
3、 专用发票的填开限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张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
4、 进项税额的抵扣。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的不准许抵扣。
5、 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方法。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己通过认证但暂时无法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进项税额。取得上述扣税凭证时,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允许抵扣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取得需抵扣的铁路运输发票、航空运输发票、海洋运输发票和管道运输发票直接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辅导期结束后第一个月,将“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可允许抵扣的部分(包括比对相符、核查准予抵扣、核查暂无结果)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将数据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与本月取得的进项税一并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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