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旧迎新之际,各办公室又掀起了一股讨论年终奖的热潮,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怎么发,发多少都是大家热切关心的话题。特别是赶上年底离职跳槽者,更是对“离职了,还有年终奖吗?”关注。为此,小编总结了关于年终奖的四大江湖传闻,让我们逐一击破吧!
传闻一:年终奖一定是年终发放的
破解:全由公司定,就是这么任性!
年终奖的发放不具有强制性,是企业根据公司利润、员工个人绩效等给予员工的一种激励措施。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年度表现,按“自己的标准”发放,双方有约定的,服从约定;如无特别约定的,公司可以不发放。如果发放,发放时间一般由企业自行确定。
前程无忧论坛做过一个关于“年终奖何时发放”的调查,有近40%的网友表示,年终奖是在春节前发放的;有近20%的网友表示年终奖是在12月月底发放的。无论是在农历新年前还是在公历新年前发放都符合我们对年终奖发放时间的传统认知。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有近20%的网友表示年终奖是在其他时间段发放的,比如说春节后,也有的公司是按月或者是分期发放的。不管是什么时候发放的,有年终奖拿总归是一件极好的事情,要知道还有近20%的网友表示公司压根儿就没有年终奖这回事。
传闻二:年终奖是公司必须发放的
破解:还是要看老板心情!
辛苦了一年,没有年终奖作为安慰和鼓励,哪里说得过去?尤其是很多“新人”都觉得公司发年终奖是理所应当的。其实不然,年终奖究其本质是一种劳动报酬,但这种报酬不是法定的,属于非法定福利。发多少,发不发,关键要看企业的效益,以及老板愿意和员工分享多少劳动果实。简单概括来说,除非“劳动合同”里清清楚楚写明,否则,只能乖乖地看老板心情了!
劳资双方对年终奖的确定大致有三类原则:一类是合同约定,一类是制度规定,还有一类是由老板拍脑袋决定的。以上这三种不同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依次递减。
很多人想知道,企业发不发年终奖,发多少年终奖,这里面有没有员工的话语权?通常而言,如果有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在争取合法权益时,将会有证可循。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的发放,员工对此话语权将非常之弱。即便是企业在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所规定,管理层也可以通过一些合法途径对制度做出修改。至于老板拍脑袋决定的年终奖,更是得看公司业绩和老板的心情了。一旦老板在春节前还没有声响,那你很可能就要不幸地和年终奖说“bye-bye”了。
无论如何,年终奖不是随随便便就到你碗里去,做的好才有奖励,成绩越大自然奖励就越多!前程无忧人力资源调研中心曾在一份关于年终奖的报告中指出,超过七成的企业有年终奖和年终绩效考核,并且两者互相挂钩。从不同职能考评的侧重因素来看,企业较为侧重员工的业绩情况和工作能力,尤其是对销售业务类员工。
所以,年终奖发不发全看老板,但是年终奖到底发多少——你自己,是关键因素之一!
传闻三:年终奖只发钱
破解:有时候,谈钱“伤感情”!
纵观各大公司,年终对员工的激励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双薪,即在年终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俗称“第十三个月的工资”。
第二种:组织旅游或发放旅游费,既能放松身心、开阔眼界,又能增进感情,真是一举三得。
第三种:年终奖金,这才是“年终奖”的大头,少则几千,多则上万!有时候也可以用购物卡替代。
第四种:按股票分红,这可是对长期投资者的回报。 第五种:组织专业培训或发放专业培训费,既提高了员工的竞争力,又增进了员工对用人单位的感情,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第六种:派发股权,简单地说,就是:不需交钱,就拿股权。
各种奖项和礼品,无论大小和贵贱,都是公司的一片心意!
既然,年终奖“发不发、发多少”都得看老板的意思,那“发什么”也就是“百花齐放”的形式了。小到一袋年货,大到全套电器,都算是公司对你的“意思”!
另外,还有一种年终奖形式比较特别,值得大家关注。据前程无忧的“年终奖”调查结果显示,有12%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所在的企业是分次发放年终奖的。有些用人单位会把员工的一部分月工资扣除,留到年底作为年终奖发放。这种做法是否规范,很难从法律上界定。因为企业和员工双方既然当初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此约定了薪资的发放方式,就是被允许的。不过,如果此员工中途离职,那老板扣下的钱可得“吐还”给员工,因为这笔钱可是从员工的工资里扣除的,只不过当初约定留到年底发而已。
传闻四:离职后不能拿到年终奖
破解:合同说了算
辛辛苦苦工作了一整年,如果没拿到年终奖就跳槽,岂不是亏了?据前程无忧论坛调查,大多数职场人都会等拿完年终奖再跳槽。那有人就要问了,万一等不到年终奖发放就要离职,是否还可以拿到年终奖?
通常来说,只有当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并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才能够拿到年终奖。 还有些企业没有年终奖,但是会针对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奖励,比如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一定的奖励,其性质与年终奖有所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年终奖,这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例:辞职照样可以拿年终奖
2009年12月,张先生在一家贸易公司当上了销售经理,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25日,张先生提出辞职,并在一个月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2年2月,张先生得知公司发放了2011年的年终奖,便找到公司,要求领取2011年1月至6月的年终奖,公司予以拒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共计10000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2500元。
法院查明,根据该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张先生年度奖金为部门年度回款总额的0.3%,且该公司已向张先生发放2010年的年终奖金,法院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年终奖金制度。《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公司拖欠张先生的年终奖金,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奖金和经济补偿金12500元。
解 析
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细致约定。此后,一旦与用人单位因年终奖发生争议,此项约定将是劳动者胜诉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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