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6年艰苦谈判,海峡两岸税务合作协议终于出台。对两岸投资企业来说,无疑将是重大利好。
背景介绍
由于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特殊的政治与历史原因,一直以来两岸并没有制定相关的双边税收协议,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双重税收的困扰。经过双方多年努力,此次海峡两岸税务合作协议的签订对两岸投资与经济环境将会产生有利影响——增加海峡两岸贸易联系,减轻海峡两岸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升海峡两岸企业的竞争力。
海峡两岸税务合作协议重点关注内容
常设机构的认定
建筑工程类常设机构: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期限为“存续期间超过12个月”
劳务类的常设机构: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期限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被动性收入课征税额的规定
股息
海峡两岸税务合作协议中约定了特定情况下股息的课征税额。针对受益所有人为公司且直接持有给付股息(股利)的公司25%以上资本的情况下,另一方所课征税额不超过股息(股利)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所课征税额不超过股息(股利)总额的10%。
利息
海峡两岸税务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利息的课征税额不超过利息总额的7%。
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
海峡两岸税务合作协议中约定了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的课征税额不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总额的7%。
财产收益的征税权
下列情形下,台湾实体从处置大陆实体股份获得的收益,大陆实体可以课税:
情形1:50%以上股份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大陆的不动产
情形2:除前述转让股份规定外,股份处置前12个月台湾居民纳税人在大陆实体公司持有25%以上资本
反之,大陆实体在台湾也适用此规定。
独立个人劳务和受雇所得
海峡两岸税务合作协议中约定判断独立个人劳务和受雇所得的期限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期间,在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居留183天以上”。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
大陆对关联企业交易进行转让定价审核,按独立交易原则“调增”在大陆关联企业所得并据以课税,台湾应相对“调减”其交易对方的所得,以避免两边重复计入所得课税。反之,台湾的移转订价调整也适用此安排。
“不溯及既往“原则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签订的海峡两岸税务合作协议的一项关键内容,为信息交换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自从海峡两岸开放台商赴大陆投资之后,由于特殊的政治及历史原因的限制,许多台商被动或部分被动地选择运用避税地进行不合理的税收安排。此次海峡两岸税务合作协议的签订,从官方角度明确了台商以往在大陆投资经营的合法性地位,也将有效敦促台商未来的商业模式,通过优化自身安排来合理规避税收风险、获得税务的合法性。
此外,该协议同意对相互居民的在同等情况下给予非歧视待遇,并要求双方对实施本协议所产生的困难由双方税务主管部门相互协商解决,同时对于实施本协议时所需要的必要资讯进行相互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