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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健康险及建立年金有多少税收实惠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12月04日 13:59    阅读:51

  买一份吧,这是健康险,现在买还能抵税2400元呢,多划算!”最近记者接到多个保险推销电话,保险推销员极力推销商业健康保险。突然间,保险与税收的关系异乎寻常的热络起来,买商业健康保险,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成为职场人士关注的热点话题。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能得到多少税收实惠?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有哪些税收好处?税收专家一一为您道来。

  买健康险:每年税前最多可扣2400元

  购买保险是不是真像保险推销员说的那样可以抵税2400元?其实,保险推销员说的不准确,有很大水分。

  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发出《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明确了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该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且税收优惠也不是“抵税2400元”。那么,哪些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哪些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哪些人购买哪些健康保险有优惠

  哪些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能享受税收优惠?

  财税〔2015〕56号文件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中翰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认为,从上述规定看,“个人”要符合两个条件才能能享受税收优惠:一是处于试点地区,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二是取得符合规定的所得,即纳税人取得积极劳动、积极经营所得,其不同于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性所得。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务报酬,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才可以享受优惠,仅取得零星、零散性质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不能享受优惠。

  哪些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种类,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等。王骏介绍,按照财税〔2015〕56号文件的解释,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也就是说,只有等官方机构发布健康保险产品目录后,才能确定哪些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购买健康保险有多少税收实惠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介绍,个人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2400元不等于“抵税2400元”,扣除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税额。限额2400元指最多可扣除2400元。

  由于我国劳动者的薪酬多按月发放,购买特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将年均2400元平摊到每个月,即投保相应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从3500元/月提高到3700元/月。

  由于个人收入水平不同,而且个人所得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同收入纳税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数额也不同。

  以工资、薪金为例。扣除“三险一金”等费用后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员工,是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对其个人所得税没有影响,以前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也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月工资、薪金在3500元~3700元的员工,以前最多每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元,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后不用缴税了,每月少缴税额最多为6元。经过计算,工资、薪金在3701元~5099元的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后,每月少缴税额为6元,年少缴税额为72元;工资、薪金在5100元~5199元的员工,每月少缴税额为13元,年少缴税额为156元;工资、薪金在5200元~8000元的员工,每月少缴税额为20元,年少缴税额为240元。依此类推,工资、薪金越高,少缴税额就越多,但是最多不会超过1080元,即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45%的高收入者能享受的最高优惠。工资、薪金超过83700元的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后,个人所得税每月少缴税额为90元,每年少缴税额1080元。

  由此可见,中、高收入纳税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获得的减免税额较多。

  税前扣除如何操作还有待明确

  除了四个直辖市外,其他各省、自治区选择哪个城市作为试点也引人关注。社会各界希望试点地区早日确定。

  财税〔2015〕56号文件明确,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单位统一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保费支出一方面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同时又按照扣除政策在税前扣除,减轻了纳税人税负。

  此规定实际解决了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由于大部分单位采用“月收入”计薪方式,因此在一年某一个月内将2400元限额予以税前扣除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个人到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怎么实现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呢?国内某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杨女士认为,个人自愿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时,需要将保费信息与个人税务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此,福建省泉州市地税局的相关人士表示,因为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执行代扣代缴制度,这就涉及个人投保信息与代扣代缴单位的信息对接的问题,具体操作层面的细节还需要保险公司、企业和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部的王经理认为,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与即将开展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也有一定的契合度。未来若建立起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制度后,只要家庭成员中某一人作为投保人,为其他直系家庭成员如父母、配偶、子女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果扣除额度按人数计算,将能更大程度地发挥优惠政策效应。

  建立年金:既推迟纳税时间又减轻税负

  除了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外,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也有税收优惠。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2013年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明确了年金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自此,建立职业年金成为机关事业单位面临的紧迫任务。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个人所得税上有递延纳税效果。那么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税务专家陈萍生介绍,所谓递延纳税,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其具体含义为:一是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福建某单位从2014年1月开始为职工办理职业年金,在职员工林玉祥参加职业年金的情况:缴费比例为单位负担工资基数的5%,个人负担工资基数的4%.2014年1月,缴纳职业年金共900元(企业负担500元,个人缴费400元)。假设林玉祥所在地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5500元,林玉祥当月正常工资10000元。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年金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由于10000<5500×3,则林玉祥当月个人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金额为400元(10000×4%)。为方便计算,不考虑住房公积金等扣除因素,则他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400)-3500〕×20%-555=665(元)。

  2014年度,假设保险公司将林玉祥所在公司的职业年金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件,职业年金投资收益在分配至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时不纳税。但到他退休时从保险公司领取职业年金投资收益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年金参保者可享受递延纳税。同时,递延纳税降低了个人缴税的税基,年金参加者在按规定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下的收入就没有那么高,个税负担也会减轻。

  需要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可见,上例中该单位为在职员工林玉祥负担的企业年金500元,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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