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兔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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