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是民政福利企业,请问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因此,该单位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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