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末,又是一个开会的时节。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各种会议开始不断进行中。
正巧,前几天有个网友咨询:集团公司在某酒店召开年度工作总结会的会议费中列支了与会人员的餐费支出,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说餐费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不能在会议费中列支,让公司做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想问一下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有依据?
会议费,顾名思义是因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不让列支餐费,难道让与会人员饿着肚子开会吗?个人对此税务机关的做法表示非常遗憾。为了更多的人不再对此有遗憾,咱就有必要了解一下会议费的相关政策规定。
首先,来看一个高规格的文件,来瞅瞅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中能够列支哪些内容。《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中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人开会,可以列支伙食费的,这不就是餐费嘛,标准还不低呢,就连四类会议的伙食费定额标准都可以达到130元/人·天呢。
其次,再看看税务系统的会议费规定吧,税总发〔201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这国税系统的会议费规定也跟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会议费规定一致嘛,也是可以列支伙食费即餐费的嘛。
那么再看看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此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时至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发布具体的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相关文件,可以借鉴一下之前的文件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目前已废止)第五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再参考一个地方税务局的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1号)规定:“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那么集团公司在某酒店召开年度工作总结会也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正常工作安排,相关的支出也是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只要能够提供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费用标准、出席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支付凭证及会议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就应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会计核算上,会议费科目下可以设置会议住宿费、伙食费(餐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明细科目进行规范核算。
除此之外,有必要强调一下会议费的相关支出的合理性,比如公司全体员工下班后开了两个小时的会议,总结本季度工作成果并对安排下季度工作计划,完事大家一起聚了个餐,如何界定其合理性呢?这个要从“质”和“量”来考虑,从“质”上来看,有会议通知、会议内容、出席人员、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均齐全,看起来才是合理的;从“量”上来看,如果是过高的人均开支标准、过于频繁的类似会议支出就有些不合理了。因此要求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要明确规范的标准,不能假借会议费之名列支招待费、福利费或其他不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