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向供货方收取固定营销管理费用和不固定营销管理费用,后者与销售数量挂钩。M公司全部缴纳了营业税。稽查人员认为不固定营销费用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M公司被追缴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官提醒:企业应将收取的营销管理费用区分纳税。
案情概况:
M公司主要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医疗器械等销售业务。2013年至2014年M公司在销售中向供货方收取两种营销费用,一种是固定营销管理费用,与销售数量无关,一种是不固定营销管理费用,与销售数量挂钩。M公司对收取的营销费用不加区分,全部缴纳了营业税。稽查人员发现了该问题,认为与销售数量挂钩的不固定营销费用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M公司被追缴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
案情分析:
M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向供货方收取的营销管理费用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营销管理费用,与销售数量无关,如进场费、上架费、展示费,一种是不固定营销管理费用,与销售数量挂钩。公司对收取的营销费用不加区分,全部缴纳了营业税。
稽查人员解释: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销售数量无关的营销管理费用应当缴纳营业税,与销售数量挂钩的不固定营销费用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该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同意缴纳相应的税款。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M公司被追缴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
税官建议:
企业收取的营销管理费用,应当根据其性质缴纳营业税或者做增值税的进项转出。企业应当注意该问题,避免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