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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缴税有“说法”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12月22日 10:08    阅读:52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2009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转让金融商品均需缴纳营业税。

  公司法人买卖股票应缴税

  某区一家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投资业务,2000年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买入某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经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的股票由非流通法人股变成普通流通股,2015年10月公司通过二级市场抛售股票取得差价收入2345万元。由于对相关政策不甚了解,该企业财务会计小李打电话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该公司买卖上市公司法人股是否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暂无免税规定。

  根据此项政策,李会计所在投资有限公司,买卖上市公司法人股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该公司需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共计187万元。

  听完买卖金融商品缴纳营业税相关政策讲解后,该公司财务人员小李恍然大悟,对公司违反税法行为懊悔不已,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后续工作,同时她表示:“今后我一定要加强税法学习,及时更新税法知识,避免产生不必要违反税法而带来的处罚。”

  股票转让买入价如何确认

  “我们这种股权转让的情况比较特殊,营业税怎么计算缴纳啊?”某金融企业的会计小周来到栖霞地税着急地询问。此事说来话长,小周的公司是一家国有全资控股金融企业,前两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接收了另一家国有全资控股公司无偿划转的某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数量是100万股,划转公司原购入价是1000万元,小周当时将该笔收入按照评估价1500万元入账,划转公司也视同转让1500万元的股票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现在小周的公司准备将这些股票全部出售,股票的市值已经涨到了每股30元,该怎么计算缴纳营业税呢?小周犯了难。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的规定,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对于小周的公司而言,虽然是以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了股票,但划转单位已按视同转让1500万元的股票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因此其取得的股票视同购入价格为1500万元。因此,该金融企业应缴纳营业税=(100×30-1500)万元×5%=75万元。

  债券持有期间于利息转让时缴税

  近日,某区税务机关在对某证券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证券公司在2014年4月投资了一些金融债券,并于2015年10月全部进行转让。根据账簿记载内容,企业购入债券时的价格不包括各项税费为250万元,卖出时的价格为30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也并未扣除卖出时应支付的税费,按50万元的差价缴纳了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税。不过,税务人员发现企业曾在2014年12月时取得了20万元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税务人员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因此,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等收益,持有期间暂不缴纳营业税,但转让时应全部缴清。该证券公司应就20万元的债券利息收入补交营业税。

  不同种类金融商品转让可合并申报

  胡会计是一家投资理财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公司刚刚成立不久,主要进行多个金融产品的买卖和转让业务。近日,胡会计来到地税局办税大厅,焦急地找到办税人员提出了一连串的疑问。“我们公司上个月有一笔股票转让和一笔债券转让,我现在报营业税需要分别申报还是汇总申报?”“上个月的两笔业务,一个盈利一个亏损,股票转让收益10万元,债券转让亏损12万元,申报时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对于胡会计的疑问,税务人员给予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政策解释,胡会计当月可以将股票转让和债券转让两项业务合并为金融商品进行申报,盈亏相抵后的申报营业额为10万元+(-12)万元=-2万元,因此当期税额为0.同时,税务人员也提醒纳税人,本月的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是在年末仍然出现负差,该项负差值是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的。

  作者/宗慧 吴巍 戴飞 韩粉英 谢地

    (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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