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团公司为提高高层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决定根据高管的岗位,对应安排参加长江商学院的金融、财税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此人才培训战略预计花费近百万元,可否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 上岗和转岗培训;
2.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属上述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的,企业可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