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按银行同期利率向另一家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4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支付的利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分4年还是在支付利息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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