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久前,税务稽查人员对我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我公司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万元,企业所得税方面有30万元不合理费用。为此,税务机关对30万元不合理费用作了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但没有对少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作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处理,这样的纳税调整合理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你公司在税务稽查时未实际缴纳的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作应纳税所得额调减项目处理。你公司实际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后,方可在税前扣除。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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