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下面这些发票专用章的相关知识,财务人员一定要牢记于心!
1、哪些联次需要盖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比较特殊,除需要在发票联上加盖印章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需要在注册登记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有不需要盖章的发票吗?
有部分发票是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比如:目前在上海范围试点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该类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为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该类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再如: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鉴于营改增试点尚处于过渡期内,且汽车客票调整改革方案正在拟定之中,因此在汽车客票调整改革到位之前,暂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3、财政票据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用以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发票外的其他票据不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可以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4、代开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注:本条是基于原发票管理办法下对于加盖印章的要求,新办法下应是加盖发票专用章〕。
5、所有发票上的印章都是统一规格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规定了发票专用章式的样式和规格,一般发票上加盖的发票章都必须是规定规格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我们常见的出租车专用发票等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由于发票规格小,不适合加盖7号公告规定规格的发票专用章,可以套印样式相同但是规格缩小的发票专用章,具体的规格可以参考各地的规定。
6、发票盖章不清楚或盖错怎么办?
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开票人在盖章时没有盖清楚,然后在旁边重新加盖一次印章;甚至有的单位属于一班人马两套牌子运营的,开票人直接盖错章,然后加盖正确的印章。这两种都是不可取的,如果出现发票盖章不清楚或盖错的情形,建议当即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加盖清晰或者正确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