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主要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获取的收入等。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其中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②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③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应按该产成品、商品的公允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④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其中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案例:
[例1]甲企业于2007年12月12日销售甲商品一批,售价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率17%,成本60000元。A企业已收到购货方于2007年12月18日支付的款项。2008年4月10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全部退回,A企业同意退货并将所收款项退回。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3)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借:库存商品 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例2]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 000元。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乙公司提出的销售折让要求符合原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100 0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5 300
贷:应收账款 105 300
假定发生销售折让前,因该项销售在货款回上存在不确定性,甲公司未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也未发生;发生销售折让后2个月,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2)乙公司承诺付款,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05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000(100 000-100 0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发出商品 80 0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5300
贷:应收账款 10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