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来公司查账,发现公司在2003年有一笔挂账的未交税款,现在让我们补交,我们是否可以不再履行缴纳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关于您说的情况,应该先查清楚这个28万元未交税款是如何形成的,然后再证明这个28万不是偷税、抗税、骗税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拿国税函[2009]326号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税务局已过了追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