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外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未计入工资)中列支替员工支付的无法收回的外籍员工住房押金坏账、退学违约金等,可否税前扣除?有无具体的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税前扣除,企业替员工支付的无法收回的住房押金坏账、退学违约金,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应属于由个人承担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