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公司在外地有一施工项目,需要在当地为工人提供食宿,公司购买了相应的炊事用具,在当地雇用一名炊事员,做一日三餐,并租用房子给工人住宿。公司规定一日三餐开支标准为40元。请问食堂三餐有无开支标准的限定?在自由市场购买的食材,没有发票,请问可否列支?住宿费应在福利费开支吗?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职工食堂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其相关费用才允许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列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食堂三餐标准不是国税局管辖的范围。住宿费是否属于福利费请您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执行。
另外,由于工人的雇佣关系不明确,因此,请结合具体情况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