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施行。在研发费用新政执行过程中,纳税人需避免以下误区,更准确地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误区:创意设计活动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因此,新旧规定不同,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亏损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所以,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但结转期限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