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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要在税前“分别”扣除,你知道吗?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10月17日 16:00    阅读:138

  

会计新手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对个人在规定标准以内实际缴存额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般无疑义,但对单位在规定标准以内实际缴存额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人存有疑义。那么,如何理解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分别”扣除的规定呢?

  一、政策明确“分别”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明确:“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提到“分别”扣除的问题,从字面上看,笔者理解单位在不超过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额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样个人在不超过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额也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核算及解缴殊途同归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表现形式由工资性收入转变为住房公积金累积余额,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疑也体现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累积余额,众所周知,这两者之和每月都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得到了明确的集中反应。它们的关系是:

  从会计核算上来看,也是如此。计提及代扣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公积金(单位承担)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公积金(个人承担)。

  解缴时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公积金(单位承担)

       其他应付款——代扣公积金(个人承担)

        贷:银行存款。

  它们的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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