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按银行同期利率向另一家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4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支付的利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分4年还是在支付利息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关于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宁波市国税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
十四、利息支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是列支在还本付息当年度,还是按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追溯调整?计提的利息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向其他单位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借款第一年记账,借:财务费用100万,贷:应付账款(预提费用)100万。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负债人应该在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实际支付利息后,方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