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因公司经营需要,计划向员工筹集资金500万元,参与人数规模有50人,借款期限1年,签订借款合同,直接让员工将款项打入公司的基本户,该部分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核算应税劳务的发生,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第十二条规定,应税劳务发生后,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合法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借款,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应当向公司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