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多练吧 今日推送 用假发票冲账可认定为偷税

用假发票冲账可认定为偷税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9月21日 10:30    阅读:90

  

老会计手把手

 

      冲账使用的是假发票,什么情况算是不小心、什么情况下才算偷税?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1个案例作为2012年度的“优秀案例”。这些案例是从18580件案件中遴选而出。“这些优秀案例涉及面广,代表性强,完整记录了我们的法官恪守法治原则,面对司法难题,妥善处理社会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完美过程。年度优秀案例的公布能够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为全市法院正确和统一适用法律提供指引,对积极推进审判公开也具有重要意义。”发布会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卢刚如是说。

  案例一:空头转账诈骗30余万

  案情:王某是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2000年10月,他与朋友一起在沈阳市大东区开办起一家轴承经销部。他在注册时就使用了“王老树”的假身份证件,然后用营业执照申领了工商银行(601398,股吧)空白支票。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二三月间,王某二人在明知该支票账户内没有资金及没有履行购销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又多次利用空头转账支票或通过虚构后付款事实的手段,骗取多家轴承经销企业轴承2.6万套,价值30余万元,并将涉案轴承销赃获利后潜逃。直到10年后的2011年7月17日,他才在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结果:判决七年半 建议检察机关抗诉

  法院审理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王某的起诉。不过,二审法院的办案人同时司法建议,建议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形成支持抗诉的意见,上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请求支持抗诉。原来,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不但没有量刑过重,而是判轻了。

  评析:上诉不加刑 可以建议抗诉

  “在审理中我们发现,王某实施票据诈骗犯罪7起,犯罪数额23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将案件发回重审后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也不应对上诉案件在适用法律和量刑方面存在的严重错误置之不理。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应当是:首先要依照上诉不加刑原则,裁定维持原判;其次要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待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依法纠错。 ”办案人表示。

  案例二:假发票冲账少缴税40余万元

  案情:税务稽查局检查发现,沈阳市某公司在2008年至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少缴了企业所得税40余万元,于2012年3月29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换取合规发票。同时税务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少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对该公司取得的20组假发票、非法取得的1组窜票列支费用造成少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21301.36元。

  结果:法院判决认可税务处罚

  受到处罚的公司不服税务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2年7月2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沈阳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评析:假发票冲账可认定为偷税

  “经营者有谨慎从事经营活动的职责,并且应当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在经营中依法受让合法正规的发票。如果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取得假发票的主观故意,偶然取得了假发票,并在纳税申报中及时纠正且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该取得假发票的行为不应视为违法。如果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大量受让假发票,则应推定其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故意。该公司在2009年取得了20组假发票,少缴税款19余万元,属于"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提醒一下,如果经营者取得假发票之后,未将假发票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和凭证,该取得假发票的行为尚不构成偷税。该公司以取得的假发票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和凭证,并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之后拒不改正,其行为才构成了偷税。 ”办案人表示。

  部分其他经典案例

  1.案情:2010年10月28日18时30分许,朱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环高速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穿高速的行人王某相撞,后张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又与该行人相撞,而后驾车逃逸,造成王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结果: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家人12万元;张某赔偿14万余元。考虑到执行难等问题,最终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王某家人拿到了共16万元的赔偿款。

  2.案情:侯某向张某借款9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侯某同时用一家公司作为抵押,不过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结果:法院判决侯某应该偿还张某的欠款,该公司在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情:沈阳一家旅游公司在明知挂靠在其公司名下运营的一辆大巴车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李某所有,该旅游公司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私自将车辆抵债给上海申龙公司。

  结果:法院判决该公司的的行为侵害了车辆所有权人李某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应该赔偿李某购车款。

  4.案情:廖某系通过买卖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王某是房屋登记所有人,但房证不归王某保管,王某也不在房屋居住。王某去世后,其家人主张房屋系王某遗产要求继承。

  结果:廖某一家人对诉争房屋的占有是连续的、公开的、和平的,而王某家人在近20年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有效手段就此主张过权利,这表明王某方已认可廖某家长期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的事实状态。因此,可认定廖某系诉争房屋的事实物权人,驳回王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5.案情:2002年5月,原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开始全线施工。2002年8月17日,张某驾驶拖拉机在高速公路上运输施工所用石料。当日16时30分许,某单位职工旅游从营口返回沈阳的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在行车道上行驶的拖拉机左尾部相撞,追撞后,弹回超车道撞在大货车右前角,造成了两死多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结果: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承担20%赔偿责任;职工单位承担40%责任。

 

【发布最专业的会计实务、分享最靠谱的财税干货,财会人员最爱关注!微信号:duo-lian,多多在等你哦!】
多练会计二维码
相关阅读
实时资讯全掌握 微信扫一扫
多练会计版权所有 Copyright © www.91duol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85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