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增加资本,扩大企业经营资质,向金融机构借款增资后,抽回资金计入其他应收款股东名下,在账上反映为股东借款,现在年末到了,因为借款还没能全部还上,会不会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公司按实际业务做账务处理,确实是股东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那么,股东在12月31日前,将款项归还公司,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否则将产生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