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以追溯享受以前年度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例1: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如何体现?
某企业2014年度收入为200万,成本费用为1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40万元,设不发生纳税调整事项,当年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
情形A:不加计
应纳税额=(200-100)*25%=25万元
情形B:可以加计
应纳税额=(200-100-40*50%)*25%=20万元
节省税额:加计扣除额*税率=20*25%=5万元
例2:
A企业2014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在此期间,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3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1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5万元,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5万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万元,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5万元。企业共投入95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50万元费用化处理。
在整体投入中,其中40万元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元中有1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元进行了费用化处理。
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5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5万元。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摊销。
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过程:
(1) 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为95万元
(2)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部分=95-40=55万元
(3) 费用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50%=(50-30)*50%=10万元
(4) 资本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45-10)*50%/10+5=6.75万元
(5)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10+6.75=16.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