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答:主要备查资料包括(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