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公司向全体员工每人发了一套毛巾、洗头水、肥皂,那么会计入账时计入“职工福利费“呢?还是计入“劳动保护费”?如何界定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专家回复:
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政策依据:
依据国税函[2009]3号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专家分析:
1、劳保费的范围: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保险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
2、税前扣除条件: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预提列支。同时,还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所谓”合理",有一定的前置条件,即: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若不是出于工作需要,则该项支出不得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和提供,发放给其他没有劳动关系人员的劳保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