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报销3周岁以下子女的幼儿私托费,该项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报销的幼儿私托费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予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