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接受外公司产品进行加工处理,然后收取加工费。目前的处理方法是把发生的成本直接计入成本项目或制造费用,月末再由生产成品直接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收取的加工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没有核算产成品。这样处理妥当吗?
答:
来料加工企业收入只核算加工工缴费收入,工缴费标准由加工合同确定,加工企业根据每月的交货数量计算本月应收的工缴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企业由于不是本企业自己提供直接材料,成本只反映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来料加工企业有其特殊性,它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存货,期末将生产成本结转产成品时,没有可以依附的实体,因此不采取将生产成本结转为产成品,再计算主营业务成本的做法,可以直接将生产成本结转为本月的主营业务成本,即:
借:主营业务成本——加工成本
贷: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