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多练吧 实务热点 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凭证都有哪些?

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凭证都有哪些?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4月07日 14:00    阅读:155

  

会计新手10天上岗

      营改增改革进入了冲刺阶段,将有一大波营业税纳税人在年底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的特点是购进扣税,抵扣凭证管理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的重要工作,那么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下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不得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由上可知,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分为以下八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是最主要的扣税凭证。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运输服务商取得。它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也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旅客运输及其他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得开具本发票。

  三、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机动车零售商处购入新机动车时取得,用于车辆注册上牌、缴纳车购税和增值税抵扣。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入新机动车用于批发零售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入二手车,应当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需要抵扣增值税,还需一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申请稽核比对,逾期不予抵扣。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委托代理进口的,对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

  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号码第19位应为“-”或“”,第20位应当为“L”。如果是其他字符如A、C、I、Y、V,则不属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

  五、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开具,按农产品买价乘以13%计算抵扣,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除外。

  向批发零售商购买农产品,或者向农业生产者购买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六、农产品销售发票

  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七、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八、税收缴款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以及从银行取得加盖银行转(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发布最专业的会计实务、分享最靠谱的财税干货,财会人员最爱关注!微信号:duo-lian,多多在等你哦!】
多练会计二维码
相关阅读
实时资讯全掌握 微信扫一扫
多练会计版权所有 Copyright © www.91duol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85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