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企业提供离岸外包服务,应在什么时候办理退(免)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离岸服务外包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8号)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您公司提供适用零税率的离岸外包服务业务,请按上述规定时间进行退(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