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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5月)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5月13日 14:40    阅读: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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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营改增热点问题汇编

  1 、个人在杭州有一套住房出租,营改增后是否需要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 、我公司原是纯地税企业,请问营改增确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按试点前连续12个月计算还是另有规定?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累计销售额。

  3 、我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的年营业收入刚好超过500万元,是否就已经超过了一般纳税人标准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答:原营业税的销售额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将原营业税的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进行判断是否超过500万元的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换算公式为: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4 、请问营改增后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不可以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5 、我公司主要从事婚姻介绍服务,在2016年4月30日前一直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请问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

  6 、我公司从事餐饮行业,营改增后属于一般纳税人,从农户手中购买的蔬菜等农产品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 、请问营改增后旅游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扣除差额后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如扣除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低于3万元(含)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8 、我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出租业务,有部分业务在5月1日前已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了营业税但还未开具发票,请问营改增后需要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到补开地税发票?

  答:5月1日以后对于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可以补开发票,如果纳税人还有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开具,如果没有地税发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 、请问个人(自然人)将闲置的房产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的租金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0 、个人将房屋出租给企业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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