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解答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一)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二)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网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解答】
46 .问:报社给移动公司编手机报,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电信服务?
答:根据财税〔2014〕43号文规定:“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因此,报社为电信企业编写手机报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电信企业为客户提供手机报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47 .问:电信业务代办点向电信企业收取的代办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受托代理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服务业-代理”服务范围;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款项;
(二)委托方将应税服务的发票直接开具给服务接受方;
(三)受托方按服务接受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款项,并另收取手续费。
因此,电信业务代办点向电信企业收取的代办费,应按照上述的情况区别处理。
48 .问: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和不征增值税的服务有哪些?
答:根据财税〔2014〕43号文规定:“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9 .问:电信企业提供套餐服务、融合服务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票据?
答:根据财税〔2014〕43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按不低于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在入网当期就电信终端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电信服务预收部分款项开具收据,实际业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为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暂在入网当期按照电信终端及电信服务的各自应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实际按期分摊时,分摊部分不再开具发票。
对于试点以前发生的存量套餐业务,在试点以后分期结转的电信服务收入,暂不予扣除试点以前已交付用户的电信终端等货物价格,全额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0 .问:提供电信业服务有哪些项目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4〕43号文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为其他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做收入处理。但财税[2013]106号文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这部分价款和价外费用在税务上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进行销售额扣除。
51 .问:电信服务积分兑换商品如何处理?
答:1. 根据财税〔2014〕43号文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
4.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现行营业税应税劳务涉及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仅限于不动产,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
52 .问: 哪些电信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法?
答:根据财税〔2014〕43号文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3 .问:中国电信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4 .问:家庭宽带终端、电信企业收取的其他押金等收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对历史押金余额问题,凡未向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5 .问:公司营销捆绑赠送电子券如何处理?
答:电子券:指公司营销推广而给予用户手机支付账户赠送的一种电子礼金,用户可在电子券有效期内和商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如:超市卡、加油卡等,在赠送电子券环节难以确定客户最终兑换的应税货物的税率。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电子券形式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无法确定客户最终兑换应税货物税率的,按货物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56 .问:历史积分余额兑换货物如何处理?
答:对2014年6月1日前的积分余额,如果电信企业计费系统能就历史积分部分与新增积分部分区分开来,就历史积分部分兑换货物、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无法区分的,就历史积分兑换电信服务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兑换货物和其他应税服务的,应征收增值税。
57 .问:电信企业客户积分准备计提、装移机收入分摊等已经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如何处理?
答:电信企业客户积分准备计提、装移机收入分摊等已经缴纳营业税的项目,不再重复缴纳增值税。
58 .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4]22号)“二、作为分支机构预缴税款依据之一的预收款是指当期发生的全部预收款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收入基数是否包含所有货物销售、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收入?
答: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福建省财政厅在测算确定电信企业分支机构预征率时,将电信企业提供的所有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收入一并涵盖在内;参照兄弟省执行口径,电信企业销售应税货物暂按平进平出处理,在应税货物销售方面并没有增值税,申报入库的增值税全部属于应税服务所带来的。因此,分支机构预征税款的销售收入包括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
59 .问:电信企业销售电话卡给A公司,A公司(如手机卖场)再销售或随销售货物赠送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那么A公司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该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如何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二是如何正确界定营业税的代理业务和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根据国税函〔2007〕9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43号等规定,可做如下处理:
1.纳税人销售货物时,附带赠送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电信服务暂按不高于电信服务的成本价作为销售价格,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营改增”试点后,应税服务与应税货物同样具有流转链条的特性。纳税人以自身的名义购买应税服务,再以自身名义转售第三方,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广告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会展代理、邮政代理等,其中: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含运费在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且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的,应分别核算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并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服务业-代理”服务范围;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
A、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款项;
B、委托方将提供应税服务的发票直接开具给服务接受方;
C、受托方按服务接受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60 .问:宽带业务“营改增”试点后的适用税率多少?
答:适用6%税率。
61. 问:月租费、套餐费、违约滞纳金等电信相关收入如何适用税率?
答:电信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与提供电信服务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收入,且该收入不能准确划分属于基础电信服务或增值电信服务的,如:月租费、停机保号费、违约滞纳金以及保底消费尚未消费的部分,暂按上年度或上月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销售额比例进行拆分,拆分原则确定后36个月不得变更。
62. 问:因用户的地域流动性较强,无法准确区分用户预收款的归属区域,预征税款缴纳地点如何确定?
答:由于电信企业预收款的收入归属难以准确划分到县(区),因此,需要在县(区)级预征税款的设区市将预收款按照本市所属各县(区)销售额比例拆分。
63. 问:电信企业无偿提供用户使用,但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的电信设备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视同销售货物按不低于成本价适用17%税率,在货物移送当期计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64. 问:电信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电信服务性质如何认定?
答:构成非营业性活动两个条件:一是员工关系的确定;二是限定于提供职务性服务。电信企业为员工提供电信服务,与对外提供电信服务,为无差别的非职务性服务,因此不属于非营业性活动,应按照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65. 问:通讯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通讯线路的安装服务暂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6. 问:公司租赁电信带宽再转租给其他公司,是否属于国税部门管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二条规定:“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因此,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基础电信服务,属于国税部门管征。
67. 问:我司从提供海事卫星通信公司购入通信服务,然后转卖给代理商或直接使用者,该笔收入能否按增值电信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购进转售电信服务,应按照上述规定征收增值税。
68. 问:在安装宽带时,收取初装调试费用,在初装调试期间发生了一些耗材,如网线和水晶头等,应如何处理?
答:安装耗材作为低值易耗品,属于调试费用的一部分,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一并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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