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解答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二)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问题解答】
30 .问:报纸代投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报纸代投属于邮政普遍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他纳税人提供的报纸代投属于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
31 .问:发行报刊并收取发行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6号)第二条规定,除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报刊发行属于邮政普遍服务,免征增值税。
32 . 问: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是否包括个人从事快递的收派业务?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从事快递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两个应税项目。
33 .问:邮政分支机构按照预征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4 .问:邮政局销售邮票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邮局销售邮票,属于其他邮政服务,适用税率为11%。(有误)
35 .问:公司委托邮政企业投递海报业务,免征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邮政企业提供海报投递业务属于邮政普遍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 .问:包裹的寄递是邮政普遍服务吗?
答: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对超出上述函件、包裹标准的物品的寄递,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应适用交通运输服务税目。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邮政服务,应适用交通运输服务税目。
37 .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专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应税项目,并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规定,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税〔2013〕106号文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因此,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类似于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的应税服务,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38 .问:分销商品是否属于邮政业?
答: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邮政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不必然属于邮政业服务。分销产品,属于销售代销货物,属销售应税货物征收范围。
39 .问:快递业务项下的包裹,是否适用邮政服务的包裹标准?
答:收派服务中的包裹、函件适用邮政服务的包裹、函件标准。超出函件、包裹标准的物品的寄递,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40 .问:福建省邮政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与福建省速递物流公司开展合作,在中秋节前,以“寄递+销售”捆绑定价策略向客户代理销售寄递月饼业务。当客户向邮政公司购买月饼时,该公司填写订货单,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负责订货并寄递给客户,按混合经营从高适用税率17%开票给客户,邮政公司收到客户月饼款后,于月末转给速递物流公司。速递物流公司按协议规定结算代理销售寄递月饼收入给邮政公司。
邮政公司上述销售寄递月饼业务是否属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公告【2014】5号)中的第十二条所述“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
如果上述销售寄递月饼业务属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公告【2014】5号)中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是按第十二条所述“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以速递物流公司按协议规定结算代理销售寄递月饼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1)上述销售寄递月饼业务,若由邮政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按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邮政公司应从速递物流公司取得进项抵扣凭证。
(2)邮政公司从购买方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取得的上述收入应当预缴税款。
(3)月饼属于食品。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邮政企业零售的食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购买方属于最终消费者,无论购买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消费者个人,邮政企业均不得就月饼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1. 问: 其他邮政服务中的邮册等邮品销售,适用税率11%,但邮政企业购进邮品取得的进项发票上的税率为17%,如何界定邮品范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因此,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后,邮政企业销售邮品,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11%;财税【2013】106号文中的“邮品”与财税字【1994】26号文中的“集邮商品”应为同一概念;邮政企业从邮品生产、调拨环节或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与个人购进的邮品,取得的进项发票上的税率为17%,这是针对邮政企业的一种特殊税制安排;邮政企业销售非邮品应税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42. 问: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短信服务,是否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短信服务,是否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判断:一是所代理的对象是否为金融机构;二是所代办的短信服务是否属于金融保险业务或其组成部分。
43. 问:邮政企业为非邮政速递公司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是否享受免税收优惠政策?
答: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4. 问:中国邮政集团旗下分公司根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通知,推出异形封片卡销售业务(又称 “ 电影卡 ” )。该业务是由集团公司指定第三方公司与该司合作,以电影宣传卡为媒介向单位(工会)、团体、个人出售的一种新的广告业务,产品组成主要为广告宣传、广告封片(设计、制作)、影视节目、文化传媒等服务,把邮政传统明信片封片销售的形式与广告传媒服务进行融合。该业务由邮政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收入全额上缴集团公司,影视成本由集团公司与第三方结算,其他费用由该公司列支。每张封片售价37元/张,价格组成:(1)影视节目(或项目推介活动)30元;(2)异形封片设计、制作约2元;(3)销售成本约2元;(4)未搭载广告时,登载该公司和合作方的宣传;如有其他单位搭载广告的,向登载广告单位每张加收1.5元广告费;同时购买封片的,免收广告费。为此,该公司欲根据邮政集团公司的通知,将该业务销售收入全额列入该公司传媒服务(广告)收入,并按传媒服务收入全额6%纳税。对上述销售 “ 电影卡 ” 业务如何进行确定应税服务类型?
答:“营改增”试点后,应税服务与应税货物同样具有流转链条的特性。纳税人以自身的名义购买应税服务,再以自身名义转售第三方,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广告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会展代理、邮政代理等。因此对本问题中所提及的邮政公司销售电影卡的代理行为,应视同提供电影播映服务,明信片销售额中30元部分按照电影放映服务适用6%税率征收增值税,7元或8.5元部分按照提供广告服务适用6%税率征收增值税,从电影公司及购进原材料取得的进项发票允许抵扣。
45. 问:邮政局发生信封搭载媒体广告收入,该业务是否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业服务?如属于广告服务,是否汇总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邮政局以信封为载体,搭载媒体广告的业务应属于广告服务范围。
另根据闽财税[2014]8号《关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福建省邮政公司本部和各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不实行汇总缴纳。”
因此,邮政局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