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六)
76、营改增后寺庙单纯门票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三第一条十二项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77、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在注册地开具还是在服务发生地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因此,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后,由于未发行升级版专用设备,无法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应开具机构所在地发票。
78、“中介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吗?
答:中介服务属于营改增注释中现代服务中的经济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发生购进中介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该服务用于财税2016年36号文第27条规定的项目除外。
7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请问我省目前的具体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第(十七)项规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等政策。因此,我省可按限额标准上浮20%执行。
80、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仍在地税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对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在国税、地税分别办理开具外经证?按照什么时间点开具?
答: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项目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到其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8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请问“取得”是按照什么证件的时间来划分?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时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注:本解答供学习参考使用,各地执行时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