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一)
1、金融业纳税申报是否可分级预缴,汇总缴纳?
答:(1)金融业总、分机构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将另行明确。
(2)金融业省、市、县总、分机构,不论是否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在试点准备阶段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相关事项。
(3)按省、市、县行政区域设立总、分机构的金融企业,相关税控设备可配置到市级机构。
2、保险公司首个纳税申报期可否比照银行,延至7月15日?
答: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保险公司不属于按季申报范围内的纳税人。
3、前期已有贵金属业务并已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银行,后期营改增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是否要注销原有税控设备?税控器具可否总公司统一购买?对供应商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营改增前已有贵金属业务使用了税控专用设备,需要使用服务器版本税控设备的,需先进行抄报税,携带原有税控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注销设备(办理注销时请将空白发票交回),再办理服务器版本的税控设备发行。办理发行需携带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将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纳税人领购税控专用设备,签订《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税控设备可由总公司统一购买。各地选择的数控设备服务单位尽量与总部保持一致。具体可参照我局编制的相关业务流程及指南。
4、贷款利息收入税票提供。企业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等不能抵扣,企业虽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银行是否还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
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是否可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目前尚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需推行使用,可与《金融企业营改增试点办税指引》中的电子发票服务商联系,确定服务商并做好有关软、硬件准备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电子普通发票即可。
6、金融业可否视同A类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扫描认证?省级公司纳税信用评级可适用于全辖,各级分支机构可同样享受取消进项发票扫描认证?
答:(1)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具有严格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流程,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才能评价为A级纳税人,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因此,不能将金融企业直接评定为A级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企业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因此,非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没有参评资格,不能直接判定为A级。
(3)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金融企业分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可比按照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办理。
7、由于银行业务量大,如果全部开具发票的话,工作量太大,既然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等不能抵扣,可否不开具发票,建议按客户提出需求而开具发票。农信社建议用内部凭证代替增值税普通发票,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
8、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重新刻制?
答:《金融企业营改增试点办税指引》对发票专用章问题进行了解释,如专用章符合规定的,可以沿用,如不符合规定的,应重新刻制。
9、开票最高限额有什么规定?
答:开票最高限额应向主管县级国税局申请。具体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执行。
10、用于实物佣金发放的是否需视同销售? 宣传品是否作为视同销售缴税处理?不以销售为目的,跨市调拨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采取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金。如属汇总缴纳下的分支机构跨市调拨不视同销售。
11、在省内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其减免税备案可否由总机构统一备案,各县分支机构可根据省总机构备案情况统一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实行汇总纳税的,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办理享受免税政策的备案,总机构将备案登记表格进行复印后传递至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主管国税局留存,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12、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签了一笔业务,缴纳了营业税,但改革之后这笔业务最终未能实现涉及的退税应向哪里申请?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3、企业自建房屋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澡堂),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转出?
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14、自来水公司已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兼营的建筑安装业务达不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标准,其兼营的建筑安装业务是否自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劳务、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货物、劳务、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自来水公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兼营的建筑安装业务也适用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
15、原一般纳税人的留抵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营改增后的其他业务产生的销项税?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本解答供学习参考使用,各地执行时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