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问题(4月21日)
一、征税范围
1.如果针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2016年5月1日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了租赁业务资产的交易,B租赁公司购买了A租赁公司的一笔以往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原始租赁关系转移,B公司成为出租人,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那么B租赁公司和该业务的承租人,能否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和抵扣进项税?
答: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租人、租赁标的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一项新的业务,应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且承租方取得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
2.全面营该增之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二、纳税人管理
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转让理财产品的收入算在这500万中吗?
答:转让理财产品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因此,计算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时应包含转让理财产品的销售额。
三、应纳税额计算
1.原增值税对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答: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缴纳增值税,那么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是否能够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以上贷款服务的范围,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4.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该种情况下承租方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选择对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承租方取得的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四、征收管理
1.北京纳税人纯地税户且长期零申报需要办理营改增吗?
答:对于之前是纯地税户且长期不经营的,可暂不进行营改增手续的办理,如果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需要按规定办理营改增相关手续。
五、发票管理
1.营改增后北京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营改增后北京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3.营改增北京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数量。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包含初次和变更)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3).北京纳税人如何在市局网站“营改增专区”办理票种核定?
答:纳税人进入北京国税官网(),使用“地税计算机代码、法人身份证号码”或者国税发放的一证通,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营改增发票审批(核定)”漂浮框或者登录北京国税官网——营改增专区——营改增发票审批(核定),登陆营改增发票核定专区,根据企业的用票情况,具体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5.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