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四)
一、 户籍核实
(一)户籍核实进度整体较慢
解决措施:主动联系纳税人,加快户籍核实的进度,尤其是迁移后存在重复信息的,根据4月13日省局下发的《关于进行营改增迁移户信息核实的通知》要求,认真进行重复户籍的清理,对于有税、有票户因基础信息不准确无法联系纳税人的,请协商地税机关配合查找。
(二)共管户总分机构信息不全
解决措施:因总分机构信息未迁移,请各地在4月28日前完成总分机构信息的补录,确保后续业务正常开展。
(三)迁移数据中,在国税系统为开业,但纳税人反映已到地税办理注销,如何处理?
解决措施:在国税系统按正常流程办理注销,禁止删除数据。
(四)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变更身份证号码,系统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号码﹢01,再来国税办变更时,国税的识别号自动变为身份证号码﹢02,本来在国地税都为共管户,但纳税人识别号变成两个,该如何操作?
解决措施:通过金三【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模块进行变更,保持与地税局的一致。
(五)漏迁的税务登记信息在金三按新办户登记后,因国地税信息共享,通道开放,如果国税办完税务登记,信息就会推送到地税局,此时地税局的税务登记信息就会多出一条,无法处理,国税局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操作?
解决措施:
1. 国税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在金三系统【设立税务登记】单位基础信息表五、个体基础信息表三中,国地管户类型先选为“国税管理”,所有信息补录完成,此时该条信息不会推送到地税。
2. 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将变更项目选为“国地管户类型代码”,变更前内容是“国税管理”,变更后为“国地共管”。如此处理地税便不会有重复信息。
二、 税种登记
(一)因金三系统117号补丁尚未升级,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税种登记时无法修改为按“季”。
解决措施:省局在4月30日前在后台统一替换,各地不需再录入。
(二)共管户因未迁移,无营改增税种信息。
解决措施:4月25日前完成补录。
三、 票种核定
(一)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发票种类及数量难以准确确认,且难以在5月1日前完成所有不达起征点用票户的票种核定。
解决措施:对于已迁移进系统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发票票种信息,不需要纳入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确认税务登记时再修改、录入票种信息。
(二)共管户票种
共管户未迁移票种,请于4月28日前自行补录。
(三)定额发票的数量确定
票种核定中定额发票数量确定与通用机打发票不同,是通过票种核定模块中“定额发票月累计购票金额”来控制。
(四)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同时使用定额发票?
如纳税人确因实际业务需要申请领用定额发票,可同时使用。
四、 定额核定
(一)定税清册中定额项目为空,税率错误,应纳税额错误。
解决措施:已解决。
(二)新核定的,无法选择“经营项目”,下拉菜单为空。
解决措施:已解决。
(三)对于共管户中混营纳税人的定额确定。
解决措施:对于混营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的,因属共管户未迁移定额,请基层核实后自行补录定额信息。对于两条定额是否会累加问题,请关注后续金三补丁。
(四)迁移后在系统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根据核定定额换算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如何处理?
解决措施:请各地自行核实,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应及时登记。省局将在各地一般纳税人登记工作完成后在后台统一删除原定税清册。
五、 三方协议
(一)5月1日起,待各地对三方协议信息核实修改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存量迁移户的三方协议发起批量验证,在省局相关操作结束后,将下发相关清册,交由各基层局联系纳税人进行纸质三方协议签订。
(二)各地要全面核实营改增迁移户的三方协议信息,对存在两条以上待验证三方协议信息情况,保留其中一条正确的三方协议信息,其他做作废信息处理。
(三)对于应签订三方协议而核心征管系统中没有的三方协议,各地自行补录签订、并发起验证。
六、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存量营改增户籍已批量迁移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对于报告日期,目前省局统一替换为“2016年5月1日”起,因为报告日期超过税务登记“核准日期”15日金三系统会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各地不需做修改。
未迁移的,在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报告日期超过税务登记“核准日期”15日金三系统会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 。处理方法:修改报告日期,选为税务登记核准日期15日内。
七、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开户日期(新增)或变更日期(修改)和报告日期相差超过15天的,系统自动触发逾期“税收违法行为登记”流程到具有“违法违章处理岗”人员的岗位待办下。针对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未导入的,在做信息录入时发证日期、开户日期只能选为“报告日期”,否则会触发违法违章流程。
八、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信息税种信息均未迁移,请各地自行核实,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娱乐业和广告业营改增纳税人,需在做完税务登记的同时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登记程序:首先进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模块进行登记,登记完后进入税(费)种认定模块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认定。
九、 委托代征
(一)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目前暂按现行模式进行代开。
(二)关于委托地税局代征营改增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省局已以云国税发[2016]113号文件转发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与地税机关做好相关工作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