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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摘编(二)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5月12日 11:22    阅读: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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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二)

  一、我局部分幼儿园、学校医院原来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现在是继续使用,还是改用增值税发票?

  答:应区分收入类别来开具发票。属于增值税应税或免税项目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沿用财政票据。

  二、分支机构已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但总机构尚未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能否认定?

  答:分支机构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与总分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没有必然联系。分支机构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以其年应税销售额按照2015年度的营业额是否达到515万来判断。

  三、一般纳税人在省局下发的预测名单中,但实际没有达到500万,这次可以暂不登记吗?

  答:请按照省局下发的一般纳税人业务办理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即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按照2015年度的营业额是否达到515万来判断。

  四、月收入3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在4月28日前推行税控系统,而企业还有地税机开票,是不是必须按时发行税控?还是企业5.1后必须缴销地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还是先发行设备,然后在过渡期内等企业用完地税发票,再使用增值税发票?

  答:先发行设备,普通发票的领用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16〕85号)办理。

  另外,试点一般纳税人头三个月取消认证,没有税控设备不能登录电子底帐,无法勾选确认可抵扣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抵扣进项税的,也需要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如纳税人不愿意发行税控设备的,只能到大厅进行扫描认证。

  五、省局下发的建议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单中 有一户是临时纳税人,无本地工商营业执照,原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时使用的是总机构营业执照,一直在经营。请问现在我局是否需要登记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还有提供建筑服务的临时纳税人该如何处理?

  答:1.临时纳税人一直在经营,且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建议敦促其在当地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纳入规范管理。

  2.建筑业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对本次纳入试点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取消专用发票的认证。这句话怎么理解?

  答:即在划转的头三个月(5月1日至7月31日)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个月后按纳税人信用等级分别对应处理办法。如纳税人不愿意发行税控设备的,8月1日起只能到大厅进行扫描认证。

  七、关于委托代开发票的问题

  目前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使用的是通用机打发票。按照总局要求,下一步将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来代开发票。一些地方提出,此项工作与营改增工作相叠加,基层压力非常大,建议省局尽快明确营改增后委托代开点代开发票业务的各项工作要求,以便委托代开点及早做好网络、硬件、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避免5月份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压力的激增。

  答:这个问题,请各地按“两手准备、分步实施”的总原则来把握。

  “两手准备”的第一手,是指若总局5月1日前未下发文件,或者下发的文件中未对代开发票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作出统一要求,则各地按现行模式继续开展委托代开发票工作。第二手,是指若总局下发的文件明确要求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来代开发票,则以工作量最少、对纳税人影响最小为指导思想,分步实施。

  “分步实施”的第一步,是将一项业务的两个环节分离,代开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代征税款暂延用现行方式。以昆明市的螺蛳湾批发市场为例,在发行受托代开发票企业的金税盘时,提高离线开具发票的金额限制,增加离线开票时间,支持受托方连接互联网在线开具、或者在离线金额和时间范围内离线开具,同步或异步将开票信息上传到电子底账系统。代征税款延用原昆明市开发的系统,无需改造即可实现税票打印,按原有模式进行票款结报和计提手续费。其他地方的代开发票方式与昆明相同,有差别的是没使用昆明的系统,所以,各地原来是怎么做票款结报和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就还是那样做。第二步,是在下半年或者更长时间,经过充分的论证和业务技术准备,条件成熟时,代开点使用专线连接金三系统代征税款,并将信息同步到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关于“三证合一”的问题

  按省局要求,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先进行“三证合一”变更,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可避免纳税人二次发行和申报时“一窗式”比对不符。但目前工商机关换证进度无法满足国税机关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要求,该怎么办?

  答:请各地根据本地工商机关换证进度进行预研预判。对于经预判4月24日前仍无法换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按现纳税人识别号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三证合一”变更之后,比照现行存量户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的流程为纳税人进行变更发行。同时明确告知纳税人,在工商机关换证之后存在再次变更发行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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