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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局:纳税人关注的营改增政策十个热点问题(5月5日)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5月17日 15:40    阅读: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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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5日)

  1、个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开6个月的租金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3号公告第六条第四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非不动产),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后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一条第四点: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跨县市经营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如果申报缴纳的税款比预缴的少,是否要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个人转让和出租不动产可以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它情况的其它个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如何取得过路费发票?

  答: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四点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消费者需要取得发票的,暂仍向ETC签约银行索取发票。

  6、企业面试招聘,人力资源公司为其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又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如何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9、营改增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可以免认证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10.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企业营改增后购进的办公用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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